2014-08-22
工口獄:同人場的色情查禁 後續跟進,因主場結束而轉發博風社
*1 格式參考390章第24條
(1D) 第(1)款所提述的告示須符合以下格式─
“WARNING︰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, CIRCULATED , SOLD, HIRED , GIVEN , LENT , SHOWN ,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
警告︰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;不可將本物品派發、傳閱、出售、出租、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、播放或放映。”
因CW主辦方於展前數日公佈「大會採用香港書展及動漫展的方法,聯絡了「電影、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」,該處於活動當日,公眾人士入場前(9-11am),會派員先巡查每個攤位,如發現攤位有某些物品可能未合乎法例,會先作出提點勸喻。」故此B打算按其指示作開場前準備,若經巡查後有發現違法再收起。場前沒有任何表明身份的電辦報人員與攤主接觸,開場後照常販售,刊物售出後,放蛇取得刊物的電報辦人員出示證件,由於電報辦人員無權限強行要求事主交出身份證,及後警員到場協助執法,即場取走5本同人出版物。電報辦沒收B的身份證後忘記歸回,兩小時後由B主動索取才物歸原主。
CW主辦拒絕交代聯同電執辦的協議內容,不論實際行動有否違反協議,「大會採用香港書展及動漫展的方法」看似公平合理,事實上CW的做法有兩點必須提出質疑--
一:同人誌乃獨立(自資)出版物,與一般大規模印刷作多區域發行的商業出版物有本質上的差異;
二:同人活動的基礎是ACG同好的文化場所,主要入場客群是具針對性的圈子,而香港書展及動漫節則是由政府部門主辦或協力推動,面向公眾的大型商業活動。*2 香港書展由「香港貿易發展局」主辦
CW主辦拒絕交代聯同電執辦的協議內容,不論實際行動有否違反協議,「大會採用香港書展及動漫展的方法」看似公平合理,事實上CW的做法有兩點必須提出質疑--
一:同人誌乃獨立(自資)出版物,與一般大規模印刷作多區域發行的商業出版物有本質上的差異;
二:同人活動的基礎是ACG同好的文化場所,主要入場客群是具針對性的圈子,而香港書展及動漫節則是由政府部門主辦或協力推動,面向公眾的大型商業活動。*2 香港書展由「香港貿易發展局」主辦
2014/05/25--B收到法院傳票,6月19日出庭受審。涉事書刊尚未送交淫審處評級。
控罪如下
任何人─
(a) 發布淫褻物品;
(b)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;
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,均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00000及監禁3年。
2014/05/27--B聯絡法院當值律師,被告知傳票案件不獲受理,法律援助亦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。
2014/05/28--B再次先後聯絡觀塘裁判法院及總部,當值律師讓他兩日後到觀塘裁判法院申請當值律師服務。
2014/05/30--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署理主任要求B以書面申請酌情處理,B經關注組*3成員藍悅協助遞交求情信。
2014/06/06--B獲知上庭當日獲得當值律師服務。
2014/06/19--B按法院時間表上庭,上庭前,為盡可能減輕量刑,旁聽者等人嘗試列出五項求情理由,由藍悅轉告值當律師:
一、同人誌發佈範圍僅限活動當日展會場內;
二、B販售的同人誌為自主創作,且印量極少;
三、該刊物出版目的純屬愛好,非商業牟利性質--印製成本$17、售價$30,利潤不足以繳付場租$480;
四、涉事漫畫按390章第24條規定包裝;
五、展會主辦事前與電報辦有協議,B依公告合作,無意違規偷賣。
裁判官宣讀B被控告之條例21(a)及21(b),B認罪--在沒有法律援助的處境下,作者惟有認罪才可能將損失減至最低。當值律師向裁判官陳述藍悅事前轉交之求情理由,卻因缺乏經驗及文化認知,無法正確而條理清晰地一一說明,當值律明提到事主作品屬非牟利性質,販售目的在於「分享創作」,裁判官嗤之一笑反嘲:「分享什麼?分享鹹書?」求情理由不予成立,判刑罰款二萬,即日繳交,否則入獄。作品未經淫審處評級。
由此可見,在庭上掌握生殺大權的法官完全不理解「R18同人誌」和「鹹書」的分別,將所有「色情/情色創作」視為「有害讀物」,除了390章條例已不足以應付新世代創作及發表模式,淫審制度欠缺準則及透明度之外,執法者(電報辦、律師、裁判官)對同人文化的無知、對成人創作的錯誤價值判斷(甚或偏見),不但導致作者沒得到應有的公平判決,更使成人向同人誌作者人人自危,有礙本地創作自由及發展。*
控罪如下
任何人─
(a) 發布淫褻物品;
(b)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;
不論是否知道該物品是淫褻物品,均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00000及監禁3年。
2014/05/27--B聯絡法院當值律師,被告知傳票案件不獲受理,法律援助亦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。
2014/05/28--B再次先後聯絡觀塘裁判法院及總部,當值律師讓他兩日後到觀塘裁判法院申請當值律師服務。
2014/05/30--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署理主任要求B以書面申請酌情處理,B經關注組*3成員藍悅協助遞交求情信。
2014/06/06--B獲知上庭當日獲得當值律師服務。
2014/06/19--B按法院時間表上庭,上庭前,為盡可能減輕量刑,旁聽者等人嘗試列出五項求情理由,由藍悅轉告值當律師:
一、同人誌發佈範圍僅限活動當日展會場內;
二、B販售的同人誌為自主創作,且印量極少;
三、該刊物出版目的純屬愛好,非商業牟利性質--印製成本$17、售價$30,利潤不足以繳付場租$480;
四、涉事漫畫按390章第24條規定包裝;
五、展會主辦事前與電報辦有協議,B依公告合作,無意違規偷賣。
裁判官宣讀B被控告之條例21(a)及21(b),B認罪--在沒有法律援助的處境下,作者惟有認罪才可能將損失減至最低。當值律師向裁判官陳述藍悅事前轉交之求情理由,卻因缺乏經驗及文化認知,無法正確而條理清晰地一一說明,當值律明提到事主作品屬非牟利性質,販售目的在於「分享創作」,裁判官嗤之一笑反嘲:「分享什麼?分享鹹書?」求情理由不予成立,判刑罰款二萬,即日繳交,否則入獄。作品未經淫審處評級。
由此可見,在庭上掌握生殺大權的法官完全不理解「R18同人誌」和「鹹書」的分別,將所有「色情/情色創作」視為「有害讀物」,除了390章條例已不足以應付新世代創作及發表模式,淫審制度欠缺準則及透明度之外,執法者(電報辦、律師、裁判官)對同人文化的無知、對成人創作的錯誤價值判斷(甚或偏見),不但導致作者沒得到應有的公平判決,更使成人向同人誌作者人人自危,有礙本地創作自由及發展。*
有關跟進 http://column.hkdoujin.com/?p=442 有關CW37電報辦掃場事件之詳細過程